1991, 02, 163-170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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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们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据党的一贯主张,早在新中国成立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写道:“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放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的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以后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此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毫无例外地适用于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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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 李维汉:《西藏民族解放的道路》,民族出版社单行本,第1页.
② 同上,第6页。
③ 《国务院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见1955年3月13日《人民日报》.
④ 参见《西藏日报》1959年4月9日第一版的有关报导。
⑤ 参见《西藏日报》1959年7月21日第一版的有关报导。
⑥ 参见《西藏日报》1959年9月23日第一版的有关报导。
⑦ 参见《西藏日报》1961年4月18日第一版的有关报导.
⑧ 参见《西藏日报》1961年7月12日第一版的有关报导。
⑨ 参见《西藏日报》1965年9月2日第一版的有关报导。
⑩ 参见李维汉:《西藏人民解放的道路》,第3页。
(11) 《斯大林全集》第4卷,第81页。
(12) 《列宁选集》第4卷,第5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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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信息:
[1]彭英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经验[J].西藏研究,1991(02):16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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