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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比较了印度巴哈里和西藏一妻多夫制的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 ;勾画了土地与自然条件、主干家庭的功能、人们获取与保持地位的一般途径、个人的选择自由与服从命运等因素同一妻多夫制 (还有“多夫多妻制”)之间的关系轮廓 ;揭示了巴哈里和西藏两种社会中决定婚姻形态与家庭形态的基本原则 ;展示了一妻多夫制的好处、弊端和实行条件 ;提出了西藏的一妻多夫制本质上不是对自然生存条件的适应 ,而是对生产力和经济水平导致的社会结果的适应 ;最后得出西藏和巴哈里的案例的方法论意义。作者还引用了欧洲、日本和尼泊尔的有关事例 ,使论述更加有力。
Abstract:(1)本文所使用的有关西藏婚姻的资料,是作者受N I H 的NICHHD人口研究所、美国学术社团评议会和美国印度研究所资助,在尼泊尔和印度收集到的。谨对尼泊尔加德满都翠布哈丸(Tribhuvan)大学的尼泊尔与亚洲研究中心的P P夏玛主任表示感谢,他给予我的建议和帮助令我难以忘怀。还要感谢给予我友好帮助的诸多尼泊尔人和藏族人,尤其是里米峡谷的村民,在我第二次田视工作中,他们给予我和爱子极大的温暖和特殊的友谊。
(2)同一个家庭内的不同世代各有一例一夫多妻制的婚姻,或者一妻多夫制的婚姻———译者。
(3)多夫多妻制是一种双边多偶制,它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男子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女子组成的婚盟,作为丈夫的男子一般是兄弟,而妻子可以是姊妹,也可以不是———译者。
(4)财产按照父系脉线段方式继承,但不存在父系继嗣群。正如作者在论述西藏社会组织的文章中所指出的那样,虽然父母双边的亲属都很重要,并且人们常常以此作为划分族外婚的标志,然而,最大的亲属群依然是家庭(戈尔斯坦1971b、1971c)。据报道,氏族(骨系)只出现在藏东、藏北和尼泊尔北部的部分地区。这些地区的人们在划分族外婚的时候,似乎只是孤立地以氏族(骨系)为根据。目前还没有详实的材料证明氏族(骨系)怎么作为族外婚的根据而发生作用,如果事实上这些作用确实存在的话。
(5)参看戈尔斯坦的4篇文章(1971a、1976b、1977a和1977b),以及普瑞斯·皮特(PrincePeter)1963年出版的名著《一妻多夫制研究》。
(6)本文后半部分对财产继承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7)J·德西德里是早期进藏的西方传教士,他于1713年离开欧洲,1716年抵达拉萨,在色拉寺学佛,1721年因蒙古军队入藏而放弃继续呆在拉萨的打算,离开了西藏。他回到梵蒂冈的时候受到教皇的接见———译者注。
(8)对封建农奴制和西藏一妻多夫制的多样性联系的调查,请参看戈尔斯坦的文章(1971a),对西藏农奴身份的详细分析请参看他的另外两篇文章(1971b和1971c)。
(9)此处引用的习语出自戈尔斯坦的文章(1975b)。他所使用的藏族习语是按照音素学标准译成英文的。现在从英文转译成汉文,“通钦”(Thongchen)等于“仲钦”(Grongchen),有时简称为“通巴”(Thongpa)或者“仲巴”(Grongpa)。“差巴”是作者称呼里米社会地位最高的阶层用的习语(参见戈尔斯坦:《里米半农半牧的藏语族群:用文化生态学观点看待喜马拉雅西北部高海拔山区的适应》,这篇文章的汉译文载于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主办的学术季刊———《西藏研究》总第84期,2002年第3期)。本文的习语与上述译文保持一致———译者。
(10)Mire=mire
杰克·古迪最近已经把妇女继承的问题同农耕、欧洲社会的分层特点联系起来研究(JackGoody1976)。但西藏行走的路线不仅位于欧洲社会的边缘,而且它跌落到整个社会积木的下层。西藏妇女从她们的本家继承财产通过两种方式:第一,在缺乏兄弟(男性继承人)的场合可以让一位女儿留在本家,通过召赘婚方式收养一个男孩给这个女儿作丈夫;第二,外嫁的女儿(西藏是很常见的)在出嫁的时候从本家接受一份财物,形式上这份财物常常被称为“嫁奁”,藏语的意思实际就是“一个人应得的那一份”(qela;skalba),亦即分享家庭的一部分财产或者地产。然而,这种分享不包括不动产,例如土地的分割。例如,一个贵族家庭的女儿可能会得到一两套镶嵌着珠宝的装饰品,以及各式各样的衣服作为她的嫁奁。娘家有时还会送一个使女给她。在农村,社会地位较高的农奴(差巴)家庭,以及社会地位较低,但家景较好的农奴家庭也流行类似的做法,不过衣服、宝石的数量与价值远远不及贵族家庭罢了。在尼泊尔北部的里米峡谷,一个出自较高社会地位家庭的姑娘通常可以得到一套镶嵌着珠宝的装饰品、一些衣服、一两头母牛,以及特殊场合本家部分土地的收益权,是留给她作为葬地的那一小块土地的收益。
西藏乡村(包括贵族社会)的政治经济等级体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由三个阶层构成。第一阶层为纳税人(“侍巴”或称“卡卜罗欧巴”),他们由“通钦”或者“通巴”身份的农奴构成;第二阶层为小业主(“笃京”或称“堆”),他们由“米瑞”身份的农奴构成;第三阶层即么朗(“佛朗”)身份的农奴。他们由天生不洁净的人,以及属于天生洁净的人和僧侣家族(尚戈斯)的农奴组成。
“笃京”(dujing)即“堆穷”(dudchung)。
例如在里米峡谷的查安村20多个妇女没有结婚,占妇女总数的30%,请参看戈尔斯坦的文章(1976)
G 白雷曼:《巴哈里的一妻多夫制:一种类比》,载《美国人类学家》1962年第64期,第60~75页。
———《喜马拉雅山的一妻多夫制和家庭的循环圈》,载《美国民族学家》1975年第2期,第127~139页。
———《喜马拉雅山脉西部的生态学、人口统计学和社会策略:个案研究》,为1977年在巴黎召开题为“生活科学”的喜马拉雅山脉生态学国际会议提交的论文。
K 戴维斯,J 布莱克:《社会结构和人口生育力:一项分析框架》,载《经济发展与文化变迁》1956年第4期,第211~235页。
F 帝费利匹主编《对西藏的一种解释:以皮斯托伊尔的伊坡利托·德斯德里的旅行为依据》1937年版,伦敦,第1712~1727页。
M 道格拉斯:《原始族群的人口控制》,载《英国社会学》1996年第17期,第263~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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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677.5
引用信息:
[1]Melvyn C戈尔斯坦,何国强.巴哈里与西藏的一妻多夫制度新探[J].西藏研究,2003(02):107-119.
基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