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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通过在中央设立掌管蒙藏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机构理藩院,在西藏地方设立驻藏大臣,建立金瓶掣签制度和摄政制度,尊崇达赖班禅等一系列筹藏措施,加强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治理,巩固了清朝中央对西藏地方的主权。
Abstract: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Qing Dynasty reinforced the management of Tibet,consolidated the sovereign rights to Tibet by setting up The Ministry of Minority Affairs named Li-fan-yuan at the Central Government,establishing the resident minister in Tibet,founding the system of casting the lots and regency in Q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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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理藩院则例》。
(2)清代称蒙古、新疆、青海、西藏等地为“藩部”或“外藩”,“理藩院”,顾名思义,即为管理各藩部事务之机构。
(3)唐古特学,掌翻译唐古特文字,设司业、助教、笔帖式。参见赵云田:《清代的理藩制度》,载《明清论丛》第4辑。
(4)木兰围场,是藩部地区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参加围班时狩猎的场所,设总管、左右翼长、章京、骁骑校等。参见赵云田:《清代的理藩制度》,载《明清论丛》第4辑。
(5)喇嘛印务处,办理京师地区喇嘛事务,设掌印札萨克大喇嘛、看守印务德木齐等。参见赵云田:《清代的理藩制度》,载《明清论丛》第4辑。
(1)实际上应为12座,即溥仁寺、溥善寺、普宁寺、普佑寺、安远庙、普乐寺、普陀宗乘之庙、广安寺、殊像寺、罗汉堂、须弥福寿之庙、广缘寺。因其中的罗汉堂、广安寺、普乐寺三个庙,朝廷向未安设喇嘛,由内务府管理;而普佑寺附属于普宁寺,余下的溥仁寺、溥善寺、安远庙、广缘寺、普宁寺、须弥福寿之庙、普陀宗乘之庙、殊像寺八座庙由朝廷派驻喇嘛,归理藩院喇嘛印务处管辖,所以俗称“外八庙”。
(2)这点在蒙古和中原地区的寺庙中尤为严格,而在西藏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也要求“达赖喇嘛所辖寺庙之活佛及喇嘛,一律详造名册…于驻藏大臣衙门和达赖喇嘛处各存一份,以便检查。”转引自牙含章:《达赖喇嘛传》,北京:华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1)九世达赖(1805-1815年)只活了10岁,十世达赖(1816-1837年)享年21岁,十一世达赖喇嘛(1838-1855年)享年17岁,十二世达赖喇嘛(1856-1875年)享年19岁。
(2)鉴于其弊端,琦善在《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指出:“达赖喇嘛年至18,应请仿照八世达赖之例,由驻藏大臣具奏请旨,即行任事。其掌办之人,立予撤退,所有掌办印信,或照成案送京,或封贮商上,请旨尊行,不得仍有捺压专为掌办之人,以杜结纳”。
(3)“打聋扎”,引自喜饶尼玛著《西藏地方摄政研究》,现在一般称作“达龙扎”,为达扎活佛驻锡地。
(4)通常写作“阿旺楚臣”。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K249
引用信息:
[1]次旦扎西,顿拉.清朝中央政府的筹藏方略与西藏宗教事务管理基本经验[J].西藏研究,2016,No.157(03):1-9.
基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