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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如何认识解放前藏族地区存在的一妻多夫这个历史问题,历来存有不同的看法,本文对此作一些探讨,以求教于方家。许多藏族史学者认为,从公元七世纪前后,藏族进入阶级社会,形成为民族(部族阶段的民族共同体)。九世纪,吐蕃奴隶制政权在奴隶和属民们不断起义的打击下瓦解。十至十三世纪间,藏族地区分割为互不统属的各部落,社会经济逐渐向封建社会转
Abstract: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九七二年,人民出版社,第五八页
②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二五页
③ 云南省宁蒗县永宁的纳西族,直到解放时仍保留有对偶婚家庭形态,人们称为“阿注”婚。“阿注”即朋友的意思,按照他们的习惯,只要男女双方同意,经过互换礼物之后,便可结为“阿注”关系,过偶居生活,男子晚上住在女家,第二天清晨回去,双方属于各自母方的家族,参加自己母亲家族的一切生产活动,所生子女属于女方家族。在“阿注”关系中,还有母女共一个“阿注”、姊妹共一个“阿注”和兄弟共一个“阿注”的群婚残余。《后汉书。西芜传》卷一一七
④ 大月氏与古代羌人有密切关系,(后汉书·西羌传)载:三皇中月氏胡,其先大月氏之别也,旧在张搿、酒泉也。月氏王为匈奴昌顿所东,余种分散,西踰葱岭,其赢弱者南入山阻,依诸羌居止,逐与共婚姻。”(同上书卷一一七)
⑤ 宕昌羌东汉时分布于今果洛、玉树,是藏族先民的组成部分。
⑥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五六页
⑦ 同上书,第六○页
⑧ 见《大英百科全书》(英文版)第十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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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潮泉.论藏族的一妻多夫[J].西藏研究,1985(02):80-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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