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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 No.202 32-42+160
朝贡例:明代乌思藏朝贡的法律规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明朝时期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使臣往来文献资料整理和研究”(项目编号:17BZS052); 西藏文化传承发展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委托项目“明朝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公务研究”(项目编号:XT-WT20181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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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朝贡例是明代乌思藏朝贡的法律规制,包括乌思藏政教首领遣使朝贡之贡道、贡期、朝贡人数、朝贡礼仪等内容,其条款视乌思藏朝贡活动而制定,又因时因地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具有权宜性、灵活性、变通性之特征。有明一代颁行的乌思藏朝贡例,旨在通过细化乌思藏贡使入关、朝廷接待、贡物赏赐及其贡使辞返诸程序,全面规范乌思藏朝贡事宜,将其纳入合理合法的制度框架之内运行,彰显了明王朝在朝贡体系中的话语权,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Abstract:

The tributary regulations are the legal regulations of the Uszang(an alternative term for Tibet) tributary in the Ming Dynasty,including the tributary road,the tribute period,the number of tributaries,and the tributary tribute sent by the political and religious leaders of Uszang,and its terms are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tributary activities of Uszang,and have been revised and improved accordingly according to the time and place,and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xpediency,imflexibility and flexibility. The Uszang tributary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Ming Dynasty aimed to comprehensively standardize the Uszang tributary matters by refining the procedures for the entry of the Uszang tribute envoys,the reception of the imperial court,the reward of tribute and the resignation of the tributary envoys,and put them into a reasonable and legal institutional framework,demonstrating the Ming Dynasty's right to speak in the tributary system,and its importance cannot be ignored.

KeyWords:
参考文献

(1)范晔:《后汉书》卷1下《光武帝纪第一下》,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77页。

(2)黄彰健校勘,“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明宣宗实录》卷86,宣德七年正月丁卯条,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1979页。

(3)《明宣宗实录》卷86,宣德七年正月丁卯条,第1980页。

(4)马文升:《马端肃奏议》卷3《敦怀柔以安四夷》,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427册,第735页。

(5)马文升:《马端肃奏议》卷3《敦怀柔以安四夷》,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35页。

(6)马文升:《马端肃奏议》卷3《敦怀柔以安四夷》,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35页。

(7)由于律具有稳定性、不可更改性,所以例“因时而酌定”的特点凸显了其更加灵活实用性的法律特征,成为了律的及时补充,起到了调整国家法律体系使之适应社会变革的作用。明代《名例律》附例95条,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体例,定罪量刑等内容。

(8)张廷玉等撰:《明史》卷93《刑法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79页。

(9)关于明代乌思藏“朝贡例”研究,目前研究成果较少。不过,张向耀的《明代关于藏族地区朝贡定例的原因与过程》(《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第5—9页)一文对明代藏族地方首领入京朝贡朝觐制度、礼节和贡物诸问题做了粗略叙述,牛绿花的《元明两朝对藏传佛教宗教事务的法律调整及其历史启示》(《青海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第191—195页)一文从法律视角探讨了元明时期对乌思藏宗教事务的管理。当然,对明代乌思藏朝贡问题的研究成果还是相当丰硕,如尹伟先的《明代藏族史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顾祖成的《明清治藏史要》(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9年)、杜长风的《明代乌思藏朝贡述略》(《西藏研究》1990年第3期,第67—73页)、武沐的《论明朝与藏区朝贡贸易》(《青海民族研究》2013年第4期,第124—130页)、洲塔、贾霄锋的《试析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制度》(《西藏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59—65页)等对明代乌思藏及涉藏地区朝贡问题作了探讨。这些研究成果,基本上都是从朝贡制度本身或政治、经济等视角进行讨论,均很少关注“朝贡例”。

(10)朱国祯辑:《皇明大事记》卷13《诸夷朝贡》,明崇祯刻《皇明史概》,第1066页。

(11)《明宪宗实录》卷219,成化十七年九月辛卯条,第3792页。

(12)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617册,第907页。

(13)《明宪宗实录》卷21,成化元年九月戊辰条,第420、421页。

(14)《明宪宗实录》卷219,成化十七年九月辛卯条,第3792页。

(15)《明宪宗实录》卷219,成化十七年九月辛卯条,第3792页。

(16)申时行等重修:万历《明会典》卷108《朝贡四·朝贡通例》,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85页。

(17)《明宪宗实录》卷219,成化十七年九月辛卯条,第3792页。

(18)《明宪宗实录》卷21,成化元年九月戊辰条,第420、421页。

(19)焦竑撰:《玉堂丛语》卷2,顾思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57页。

(20)焦竑撰:《玉堂丛语》卷2,顾思点校,第57、58页。

(21)《明宪宗实录》卷52,成化四年三月戊辰条,第1053页。

(22)《明宪宗实录》卷69,成化五年七月丁酉条,第1368页。

(23)《明宪宗实录》卷69,成化五年七月丁酉条,第1368页。

(24)《明宪宗实录》卷69,成化五年七月丁酉条,第1368页。

(25)《明宪宗实录》卷69,成化五年七月丁酉条,第1368页。又《明史》:“令诸王于应贡之岁,各具印文,取次而来。”(《明史》卷331《赞善王传》,第8583页)

(26)张廷玉等撰:《明史》卷331《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传》,第8592页。

(27)郭凤霞、周元刚和刘永文等人从交通、使臣互往等视角探讨了汉藏关系。郭凤霞在《明前期对入藏交通的经营与防护》(《青海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118—120页)一文中认为,明朝通过恢复和重建旧有驿站体系、打击道路沿线对往来使臣的劫掠活动等,提供了内地与西藏之间交通和汉藏往来关系保障;周元刚在《明代河洮岷地区交通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2012年)一文认为,明朝在河洮岷地区建立了东连内地、西通乌思藏、北达甘凉、南至四川的交通网络,加强了对河洮岷地区的控制及汉藏往来关系;刘永文、韩殿栋、李军的《明代进藏人员论析》(《西藏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第84—90页)一文认为,明朝派出的进藏人员中包括政府官员、宦官、僧人及藏族首领等,他们或宣布诏谕或设置驿站,充分反映出明朝的主权意识和汉藏频繁往来的关系。

(28)张廷玉等撰:《明史》卷72《职官志一》,第1749页。

(29)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7页。

(30)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第908页。

(31)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8页。

(32)《明宪宗实录》卷42,成化三年五月丙子条,第859页。

(33)张廷玉等撰:《明史》卷331《西番诸卫传》,第8543页。

(34)谈迁:《国榷》卷36,宪宗成化六年四月乙丑条,张宗祥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2284页。

(35)李淮东:《明代汉藏交通的兴衰演变——以明朝使臣入藏活动为中心的探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7年第2期,第100页。

(36)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第907页。

(37)《明宪宗实录》卷21,成化元年九月戊辰条,第420、421页。

(38)《四夷考》卷之四《西番考》曰:“成化元年,礼臣以为言诏谕阐化王,令遵贡期,三岁一至,毋多人,毋杂用国师禅师等印。未几,番僧札巴坚参等以秘密法进天子,爱幸之,法王封号,至累数十字,道从用执金吾仗,赐予骈蕃,其徒锦衣玉食至数千人矣。”参见叶向高:《四夷考》卷4《西番考》,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43页。

(39)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7页。

(40)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7页。

(41)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7页。

(42)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8页。

(43)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8页。

(44)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8页。

(45)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8页。

(46)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8页。

(47)张廷玉等撰:《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传》,第8008页。

(48)《明宪宗实录》卷21,成化元年九月戊辰条,第420、421页。

(49)《明宪宗实录》卷21,成化元年九月戊辰条,第420、421页,参见叶向高:《四夷考》卷4《西番考》,第43页;又见《明史》卷331《阐化王传》,第8581、8582页。

(50)张廷玉等撰:《明史》卷331《赞善王传》,第8584页。

(51)《明宪宗实录》卷42,成化三年五月丙子条,第860页。

(52)《明宪宗实录》卷42,成化三年五月丙子条,第860页。

(53)谈迁著,张宗祥点校:《国榷》卷36,宪宗成化六年四月乙丑条,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2284页。

(54)谈迁著,张宗祥点校:《国榷》卷36,宪宗成化六年四月乙丑条,第2284页。

(55)何乔远撰,张德信、商传、王熹点校:《名山藏》卷109《西戎下》,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12、3113页。

(56)叶向高著:《四夷考》卷4《西番考》,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45页。

(57)朱国祯辑:《皇明大政纪》卷2之18,明崇祯刻本,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编纂委员会编:《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一六》史部16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28页。

(58)申时行等重修:万历《明会典》卷58,第361页。

(59)张廷玉等撰:《明史》卷56《礼志十》,第1423页。

(60)《明太祖实录》卷232,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庚辰条,第3395、3396页。

(61)《明史·蕃王朝贡礼》亦载:洪武二十七年四月,朱元璋以朝贡旧仪繁琐,命更定蕃王朝贡礼:“凡蕃国来朝,先遣礼部官劳于会同馆。明日,各具其国服,如尝赐朝服者,则服朝服,于奉天殿朝见。”参见《明史》卷56《礼志十》,第1423页。

(62)陈楠:《藏史新考》,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27页。

(63)马文升:《马端肃奏议》卷3《敦怀柔以安四夷》,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35页。

(64)这是嘉靖七年(1528)正月事例,时西夷答牙答族番人纳麻肖等二十六人来京朝觐、贡方物马匹,明廷令“给赏如例”。见《明世宗实录》卷84,嘉靖七年正月丁酉条,第1907、1908页。

(65)申时行等重修:万历《明会典》卷111《礼部六十九·给赐二》,第592页。

(66)《明太宗实录》卷233,永乐十九年正月丙子条,第2249页。

(67)《明太宗实录》卷233,永乐十九年正月丙子条,第2249页。

(68)陈武强:《明代茶马例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2期,第25—38页。

(69)《明宣宗实录》卷22,宣德元年十一月庚子条,第595、596页。

(70)《明宣宗实录》卷22,宣德元年十一月庚子条,第595、596页。

(71)《明宪宗实录》卷173,成化十三年十二月癸卯条,第3123页。

(72)巴卧·祖拉陈瓦:《贤者喜宴·噶玛岗仓史》,周润年译,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26页。

(73)张廷玉等撰:《明史》卷56《礼志十》,第1414页。

(74)申时行等重修:万历《明会典》卷114《礼部七十二·管待夷土官筵宴》,第602页。

(75)张廷玉等撰:《明史》卷72《职官志一》,第1749页。

(76)张廷玉等撰:《明史》卷72《职官志一》,第1749页。

(77)乌思藏等处剌麻番僧、罕东卫、安定王、阿端地面、长河西、朵甘思、董卜韩胡、金川寺、杂谷安抚司、打喇儿寨、达思蛮长官司、松潘茂州洮岷等处番僧“各筵宴一次”。参见申时行等重修:万历《明会典》卷114《礼部七十二》,第603页。

(78)申时行等重修:万历《明会典》卷114《礼部七十二》,第603页。

(79)如洪武二十年(1387)十一月颁行的《礼仪定式》,就是由礼部尚书李原名等会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翰林院、大理寺等官奉敕详定的关于朝贡筵宴礼仪、出使礼仪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德二年(1507)二月,明武宗朱厚熙敕礼部将包括《礼仪定式》在内的累朝榜例申明晓谕,令臣民一体遵守。由此可见,此法律曾在明代被奉为定法长期实行。另外,洪武二十七年四月,明太祖朱元璋敕命修订的《蕃国朝贡仪》,就是一部针对西天泥八剌国、朵甘思、乌思藏、撒立畏兀儿等外夷蕃国使臣及土官朝贡礼仪、宴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明太祖实录》卷232,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庚辰条,第3395页)。

(80)成化四年五月,礼部奏报大乘法王完卜遣番僧葛竹瓦班绰等人违例从洮州入境来朝进贡(《明宪宗实录》卷54,成化四年五月庚辰条,第1104页);正德五年(1510),大乘法王又遣其徒绰吉我些儿等人从河州卫以非合法“贡道”入贡。

(81)叶向高:《四夷考》卷4《西番考》,第45页。

(82)“赞善诸王不遵定制,遣使率各寺番僧百三十二种入贡,且无番王印文,今止留十余人守贡物,余已遣还。礼官言,‘番地广远,番王亦多,若遵例并时入贡,则内郡疲供亿。莫若令诸王于应贡之岁,各具印文,取次而来。今贡使已至,难拂其情。乞许作明年应贡之数。’报可。”(《明史》卷331《赞善王传》,第8583页)。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K248;K29;D929

引用信息:

[1]高君智,陈武强.朝贡例:明代乌思藏朝贡的法律规制[J].西藏研究,2023,No.202(05):32-42+160.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明朝时期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使臣往来文献资料整理和研究”(项目编号:17BZS052); 西藏文化传承发展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委托项目“明朝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公务研究”(项目编号:XT-WT20181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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