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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行为是信仰者宗教观念、宗教体验的重要外部表现。宗教立法的调整范围应以宗教行为的社会公共性为依据。"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信仰活动中的重要宗教行为之一,对清代中国蒙藏地区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清代金瓶掣签立法遵循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宗教立法规律,注重宗教立法的方式和技术,以及立法沟通和宣传工作,以护法降神问题为切入点,较为合理地确立了宗教立法的边界。
Abstract:Religious behaviors are the external performance of religious ideas and experiences.Religious legislations' range should be made on the basis of religious behavior's social publicity.Living Buddha reincarnation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eligious behaviors that could greatly affect the political stability and national unity in the Qing dynasty.At that time,Qing government legislated laws on Living Buddha reincarn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Legislative of Capitalizing on the trend and step-by-step.The legislations were successful because the government gave great importance to legislative technology,methods,communications and advocacy.It began with the Custodian spirit rapping and aslo rationally controlled the legislative range in adjusting the religion.
①参见郑堆《略述达赖喇嘛转世制度》,载《中国藏学》1993年第4期;陆莲蒂《七辈班禅为九辈达赖请免金瓶掣签——汉文奏摺补释》,载《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祝起源《从金瓶掣签谈中央政府在西藏行使主权问题》,载《民族研究》1989年第5期;刘宝银《活佛转世与金瓶掣签》,载《中国民族》1989年第3期;明非《藏传佛教达赖、班禅活佛转世制度的建立》,载《法音》1989年第4期;李勤璞《金瓶掣签制度的渊源》,载《藏学研究论丛》第2辑,西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廖祖桂等《清朝金瓶掣签制度及其历史意义》,《中国藏学》1995年第3期;吴云岑《金瓶掣签的设立及其意义》,《西藏研究》1996年第1期;赵学毅等《清代中央政府对大活佛转世事宜的管理》,载《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4期;孙镇平《谈清代“金奔巴瓶”掣签制度》,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等。
①吹忠,又译为“吹仲”,即护法之意。有清一代,护法神是藏传佛教的重要信仰之一,护法神在西藏的化身较多,主要有拉穆护法、噶玛霞护法、乃穷护法、噶东护法等。其中,拉穆护法是白梵天神的化身,噶玛霞和乃穷护法是白哈王的化身。班禅额尔德尼等上层僧侣对护法神亦极为信仰。护法神的主要作用是保护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及格鲁派政教事业,这种作用主要通过这些护法的降神活动而实现,人们对护法神所降“神谕”极为重视。据五世达赖喇嘛记载,五世达赖喇嘛自己曾按照乃穷大护法神的神谕写了一篇有关乃穷大护法神的祷祭文,将护法神像和祷祭文章供奉在一起;四世班禅至后藏仁蚌地区巡视还曾向大护法咨询。乾隆时期拉穆护法的威望最高,地位最显赫。护法降神对西藏地区政治局势影响最大之处即是降神指认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之呼毕勒罕。参见(清)五世达赖喇嘛:《五世达赖喇嘛自传》(上册),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272页;房建昌《清代四大护法考》,载《思想战线》1990年第4期,第79~82页。
①参见牙含章《达赖喇嘛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2~63页;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25~826页;西藏自治区档案馆《西藏历史档案荟萃》,文物出版社1995年版第164页。
①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朱批奏折民族类,第1442号第4号,转引自柳陞祺等《清代在西藏实行金瓶掣签的经过》,载《民族研究》1982年第4期,第18页。
①藏传佛教内部的护法神权和达赖喇嘛最高教权之间的权力结构于五世达赖喇嘛时期即已形成。清初,五世达赖喇到汉地时经过昌珠寺,在该寺护法神殿曾经做法事严加约束昌珠护法神大梵天,并且被雅隆地区的僧俗人等广为传诵。参见(清)五世达赖喇嘛:《五世达赖喇嘛自传》(上),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页。
①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相关档案,档案号:04-01-12-0242-028,04-01-09-0001-002,04-01-12-0242-056,04-01-12-0242-062,04-01-12-0242-007,04-01-12-0242-005,04-01-38-0201-014,04-01-30-0206-042,04-01-38-0020-027,04-01-38-0020-035,04-01-38-0021-017,04-01-38-0020-001,04-01-38-0020-015,04-01-38-0020-024,04-01-38-0020-031,04-01-38-0020-029,04-01-38-0020-019,04-01-38-0020-018,04-01-38-0020-013,04-01-38-0020-009,04-01-12-0242-007。这表明清中央政府对活佛转世立法极为重视的态度,即活佛转世立法不仅具有重要的地区意义,更具有全国性的政治和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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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9;D922.19;K249
引用信息:
[1]田庆锋,王存河.清代金瓶掣签立法新论[J].西藏研究,2012,No.135(05):29-37.
基金信息: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清代中国西部宗教法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C820097);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清代中国西部宗教法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2CFX010)的阶段研究成果